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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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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四节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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