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九十四条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四节 目录 第九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