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九十二条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一条 目录 第九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