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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3.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4. 第三节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2013年) 第三节

第六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有《中华人民共和… 第九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应当制作《抗诉书》,在决定抗诉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件卷宗移送同级人民法院,并制作决定抗诉的《通知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下级人民检察院提请…
第九十条 目录 第九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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