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其他规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作出的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存在明显错误的,可以在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作出之日起一年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查一次。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经初核,发现可能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移送本院负责民事检察的部门审查处理: 对复查案件的审查期限,参照本规则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引用法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第五十二条 目录 第一百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