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八章 案件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民事诉讼监督案件,办结后需要向其他单位移送案卷材料的,统一由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审核移送材料是否规范、齐备。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认为材料规范、齐备,符合移送条件的,应当立即由办案部门按照规定移送;认为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办案部门补送、更正。 第一百一十三条 目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