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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四节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四节 出庭

第九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第九十五条 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庭审人员在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或者出庭检察人员有侮辱、诽谤、威胁等不当言论或者行为的,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建议法庭即时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应当建议法…
第九十三条 目录 第九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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