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十三条 第五章 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 第三节 抗诉 第九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当事人的监督申请不符合抗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的决定,并在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制作《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上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将《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书》发送当事人。 第九十二条 目录 第四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