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2021年)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六条 检察人员出席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宣读抗诉书;

对人民检察院调查取得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

庭审结束时,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发表法律监督意见;

对法庭审理中违反诉讼程序的情况予以记录。

检察人员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应当待休庭或者庭审结束之后,以人民检察院的名义提出检察建议。

出庭检察人员应当全程参加庭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