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检察委员会讨论的议题,由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员提出议题草案、书面报告,经分管副检察长同意并报检察长批准后,提交检察委员会审议。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