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和义务:
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
参加检察委员会会议,对检察委员会会议讨论的议题发表意见和进行表决;
经检察长批准向检察委员会提出议题或者提请复议;
受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指派,对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未经检察长或者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批准,不得缺席;
遵守检察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各项工作制度;
保守国家秘密和检察工作秘密。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的其他职责,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