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
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
对提交讨论的案件或者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对提交讨论的有关检察工作的条例、规定、规则、办法等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核意见;
承担检察委员会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会议材料归档工作;
对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进行督办;
检察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