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的决定如果有不同意见,可以提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复议申请后的一个月内召开检察委员会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经复议认为确有错误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被引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不批准不起诉等决定能否提请复议的批复三、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