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检察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才能召开;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才能作出决定。 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检察长可以决定不付表决,另行审议。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