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2012年) 第十条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主持召开。检察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当委托一名副检察长主持。 受检察长委托主持会议的副检察长,应当在会后及时向检察长报告该次会议作出决议和决定的情况。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报告检察长决定。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