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十二条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