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四章 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工作规则(2020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十条 检察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定期开会。必要时,可以提前或者推迟召开会议。 第十一条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出席。 第十二条 对于拟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案件和事项,办案检察官和事项承办人应当制作报告,经其所在内设机构负责人审核后报检察长决定。 第十三条 检察长决定将案件和事项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对办案检察官或者事项承办人移送的案件材料和事项材料进行审核,认为案件、事项及其报告的内容和形式… 第十四条 检察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根据会议排期或者案件、事项紧迫程度,提出会议议程建议,报检察长决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应当在会议召开三日前将会议通知、议程和案件材料或者事… 第十五条 检察委员会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和议程后,应当认真审阅案件材料或者事项材料,准备意见,按时出席会议。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