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而不执行,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以及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错误执行,对办案工作造成不利影响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