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二十条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对上级人民检察院的答复意见,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十日以内将执行情况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下级人民检察院因特殊原因对答复意见不能执行的,应当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本院检察长批准后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