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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请示办理工作规定(试行)(201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对具体案件的请示与答复工作。下级人民检察院就某一类案件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向上级人民检察院请示的,依照其他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在案件请示办理工作中应当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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