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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的技术规范、标准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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