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七条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不批准逮捕等决定的法律文书,可以通过在本院设立电子触摸显示屏等方式提供查阅。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