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下列法律文书,应当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上发布:
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
人民法院所作判决、裁定已生效的刑事案件起诉书、抗诉书;
不起诉决定书;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在该系统发布的其他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不得在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发布内部工作性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