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2014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法律文书公开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法律文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及时向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和有关单位送达、宣布。 第四章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