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财务装备的部门是扣押款物的管理部门,负责对扣押款物统一管理。法律和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