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手续。

扣押、冻结涉案款物,应当报经检察长批准,由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进行。

在搜查、拘留、逮捕、现场勘查过程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款物,可以先予扣押、冻结,并列明清单,及时向检察长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