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对扣押、冻结的款物,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解除或退还决定,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