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使用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