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管理规定(200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扣押、冻结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嫌犯罪和违法所得的款物,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