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提起公诉的,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去向清单,连同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一并存入内卷。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