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作出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决定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裁定后,侦查部门、公诉部门应当制作扣押、冻结款物处理终结报告,详细列明每一项款物的来源、去向并附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报检察长审核后存入内卷。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