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条 对扣押的实物应当建帐设卡,一案一帐,一物一卡。 对于细小物品,可以根据物品种类分袋、分件、分箱设卡。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