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十九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十九条 对扣押款应当逐案设立明细帐,并及时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严格收付手续。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