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扣押、冻结款物的保管 第二十一条 对扣押物品应当设立符合防火、防盗、防潮、防尘等安全要求的专用保管场所,并配备必要的计量和存储设备。严格封存登记和出入库手续。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对扣押款物进行检查,防止挪用、丢失、损毁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