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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扣押、冻结的款物,是指人民检察院在依法行使检察职权过程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其他可能与犯罪有关的款物、作案工具、非法持有的违禁品等。 第三条 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依法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财物,应当予以扣押、冻结,并依法处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以及保管、处理涉案款物,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严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 第五条 实行扣押、冻结款物与保管款物相分离的原则,帐实必须相符。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应当实行办案部门和保管部门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八条 扣押、冻结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款物,应当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目录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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