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