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六条

第六条 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是开展国家司法救助的专责部门。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救助线索,可以提出救助建议,并将线索材料及时移送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时,办案部门应当提供有关案件情况及案件材料。由办案部门开展国家司法救助更为适宜的,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由办案部门办理。

人民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部门负责指导专责部门编制和上报国家司法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向救助资金管理部门申请核拨经费等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