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检察人员在国家司法救助工作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救助职责的;
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对于非法占有的或者已发放给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资金应当追回。
截留、侵占、私分或者挪用国家司法救助资金的;
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的;
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怠于履行救助职责的;
违反规定发放救助资金造成重大损失的;
弄虚作假为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救助的。
对于非法占有的或者已发放给不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的救助资金应当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