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202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年度届满后一个月内,将本院上一年度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附救助资金发放情况明细表,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部门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接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