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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八章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巡回检察工作结束后,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立卷归档,纳入组织实施巡回检察的人民检察院诉讼档案统一管理。 第四十八条 对社区矫正等其他刑事执行活动进行巡回检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监狱巡回检察规定》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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