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七章 巡回检察保障与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巡回检察工作规定(2021年) 第四十六条 第七章 巡回检察保障与纪律要求 第四十六条 巡回检察人员在工作中,对监狱、看守所存在的严重违法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失职的责任。发现后不予报告、未依法提出整改纠正意见或者不督促整改落实的,应当依据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渎职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八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