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2020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邀请与案件没有利害关系并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社会人士作为听证员: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
年满二十三周岁的中国公民;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听证员:
受过刑事处罚的;
被开除公职的;
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正的。
参加听证会的听证员一般为三至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