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五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五十五条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 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民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