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三节 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判决、裁定申诉案件的复查 第五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办理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抗诉的案件,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逮捕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审查决定;认为需要对原审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提出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