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经检察委员会决定的案件,应当将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通知书及讨论记录附卷。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