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2014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复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依法办理,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结果。 下级人民检察院对上级人民检察院交办的属于本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立案复查,不得再向下交办。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