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章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立案 第六条 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并接收下列材料: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收到赔偿申请后,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应当填写《受理赔偿申请登记表》。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第九条 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第十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其他直接利害关系人或者其近亲属认为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款物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或者有违法情形,向人民检察院投诉,并在刑事诉讼程序终结后又申请…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