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尚未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而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没有伤情、死亡证明而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尚未终结而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不符合立案条件,可在具备立案条件后再申请赔偿;
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对赔偿请求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对上列情况,均应当填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