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当立案:

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请求人身自由权赔偿的,已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请求生命健康权赔偿的,有伤情、死亡证明;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请求财产权赔偿的,刑事诉讼程序已经终结,但已查明该财产确与案件无关的除外;

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请求人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

在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请求赔偿时效内;

请求赔偿的材料齐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