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一条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